广州签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法过户能退款吗
张律师解答:看合同内容,如果购买者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车位的所有权,则仍属于所有权买卖合同,无法过户就可以退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的名字叫《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车位无法过户,买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款。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只是约定使用权转让,故卖家没有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判决驳回买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名字是使用权转让合同,但转让期限是50年,且买家可继承、租赁,实质上还是使用权的转让。改判合同解除,退还款项。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非小区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合同无效。黎某于2018年9月12日及10月22日签订的认购书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对于合同的性质,根据认购书如下表述和内容:黎某自愿购买涉案XX号车位、黎某应于签订认购书后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黎某付清款项后车位产权归黎某所有等,足以认定黎某签订车位认购书的目的是获得车位产权。虽然认购书签订之后,黎某又签署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约定黎某享有该车位使用权期限50年,并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继承、转让、租赁等,黎某据此享有的权利已远远超出最长租赁期限的车位承租人的权利,且黎某已全部支付车位转让款项并获得对车位的占有管控,结合黎某提交的相关人员聊天记录及广告内容,本院对黎某关于涉案合同性质属于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履行所有权转让合同的临时性协议的主张予以采纳。龙某公司主张认购书仅为预约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新的本约合同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黎某的合同目的是购买车位所有权,但因黎某不是小区业主,龙某公司至今无法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极易造成车位产权登记情况与占有使用权长期不一致引发其他争议的风险,故黎某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