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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变更合同条款咨询
发布日期:2023-08-15    作者:张静律师

买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不合理变更合同条款可以拒绝吗?
    广州张律师解答:可以。如果开发商不合理变更合同条款,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购房人有权拒绝。这种变更可能是在签下一份合同时变更,也可能是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无论是何种形式,不合理的就可以拒绝。当然有时候这种变更是否“合理”,当事人自己可能不好把握,建议咨询律师再决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可是在签订现售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增加了逾期交房一年可免除违约责任的不合理条款,购房人当然拒绝签署。最终法院认定,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需赔偿购房人损失50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之所以没有办理网签继续履行,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没有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原因,与开发商不合理变更预售合同条款直接相关。因开发商提供用以网签的现售合同与此前预售合同内容不一致,其中关于“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重要条款发生变更,增加了“逾期一年内,卖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等明显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朱某具有拒绝签署的正当理由。因此,开发商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存在过错,因其过错行为给朱某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时间沿革来看,从《认购书》签订至双方发生解约纠纷,历时较长,涉案房屋在此期间已从预售状态转为现售状态,朱某首付款未按约交齐,亦存在违约行为,对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亦有过错,可以减轻对方责任。
    关于损失问题。朱某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购房目的未能实现,客观上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其认为该地段房价与其购买时的价格相比,每平米上涨了12000至15000元,但既未提供评估报告亦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首付款比例成本、涉案房屋地段位置、房价上涨空间等因素,酌情支持50万元。即开发商应向朱某支付50万元,以赔偿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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