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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发布日期:2023-08-14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利用网络发表不实言论,造成受害者社会评价的降低,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个“毒瘤”。一些人在网络上肆意实施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公布了几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法庭上,原告徐女士诉称,被告李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肆意使用自己在微博账号里发布的照片,经过技术裁剪处理后,刻意将自己女性身体的敏感部位进行放大并公开用于其微博账号头像,先后发布了5条微博对自己进行侮辱和性骚扰。
由于被告微博中大量使用自己的照片,并配有淫秽、侮辱性语言,发布后还专门@自己,徐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严重的性骚扰,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李某最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庭调查得知,被告李某和徐女士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李某讲,他是听到有人说徐女士对自己有一些不好的评价,非常气愤,出于泄愤和报复,才做出了上述行为。徐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自己并没有负面评价李某。
被告李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徐女士向微博平台也投诉成功,侵权微博被强制下线。但令徐女士想不到的是,被告李某仍通过微博私信等方式继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性骚扰。
释法说明:他还同时在其他无关人员的微博下面做出相应的评论,这个评论的内容,也是涉及原告的不雅言论,并@了原告,使得网友可以通过他发布的不雅言论找到原告本人的微博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决李某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释法说明:我们所审理的涉及网络性骚扰的案件之中,其实并不存在实质性的肢体接触,但是以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发布具有性暗示,或者说有一些性骚扰方面的语言、图片等的,它同样也是构成性骚扰的。在我们这个案件中,被告所发布的言论就极其具有侮辱性,同时还带有极强的性暗示,所以我们也认定了他构成性骚扰。
另外一起关于"网络大V"转发不实文章恶意炒作 判赔10万

本案中,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被告通过“微博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引导话题走向、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朱阁:被告就是一个娱乐相关的“大V”,这个案子传播的言论又跟娱乐方面的事情相关,所以我们认定他有一个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他在转发的时候没有尽到这种基本的一个注意义务,所以他有过错。通过数据来看损害后果又是比较大的,影响范围又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综合认定他构成了一个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普法:首先可以快速关闭微博等社交账号的私信功能,避免接收到更多的网暴信息,然后就是向社交平台投诉举报。紧接着您可以向这个平台去发一个有效的通知,说您是谁,遇到了什么事,然后链接是什么,你给平台明确的一个指向,指向对您造成伤害的链接,平台就有义务去下架、屏蔽、断开这个链接,这样对您是一个及时的保护。遭遇到网暴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也可以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及时固定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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