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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保护私权和维护宪法定稿
发布日期:2023-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权利凌架于宪法之上。宪法神圣权威的维护,是人们受其恩泽的保障。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十六大精神,把保护合法私权载入宪法,为宪法注入了新的血液,为宪法权威的维护提供了原动力。本文试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并结合有关的理论与客观事实进行了论述,以期达到“保护私权”与“维护宪法权威”之间关系的分析论证。其主要内容如下所述:(一)保护私有财产是多数人的利益保障,也是宪法权威得以维护的保障。1、从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保护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必须保护的。2、把“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有助于纠正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有助于社会结构的优化。3、“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体现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二)私产不仅是宪法权威得以维护的保障,也是人权构成的基础。1、“私产的保护”是修宪的重大进步,也是“人权”保障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2、“私有财产”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它也是构成人权的基础。(三)保护私有财产是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发端。1、私有财产权被宪法最高原则化,是推进民主政治前进的动力。2、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写入宪法,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进一步表现。 (四)“八二宪法”修改完善的历史,也是私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历史。
关键词: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人权 修宪 私有财产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十六大精神,再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特别是把保护私有财产、人权等载入宪法。 这次宪法的修改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不仅忠实的记载了十六大以来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政策,还为今后我国国家生活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和有序的改革,同时提供了宪法基础。“宪法序言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1世纪的中国宪法将沿着现代宪法规定的目标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向前推进。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导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新世纪的第一次修改,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载入宪法,修宪的经验、教训表明,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若顺应历史潮流,反映人民愿望,无疑会成为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推进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是宪法变革的原动力,是宪法好坏的检验器,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就拥有了原动力,就是对宪法权威的维护。

(一)保护私有财产是多数人的利益保障,也是宪法权威得以维护的保障

这次修宪将“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笔者认为这有助于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产生良性的,而不是恶性的互动。这样可以防止“劫贫济富”,换言之,其意义不仅在于对民营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的“合法地位”以及财产的保护,而且更在于对除此之外的大多数社会人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将“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也是中国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件事情。出于对中国现在的民营企业家群体“合法性地位”极需确立等原因,人们可能会产生某种误解,认为这件事情只是对高收入群体有利。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件事情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民营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的“合法地位”以及财产的保护,而且更在于对除此之外的大多数社会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换言之,“人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从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保护而言,“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必须保护的

私有财产包括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这些是人们基本生计的必要保障,具有安身立命的基础条件。比如说:“穷人的财产虽然少,但对其而言,性命攸关。”一个农民没有土地,一个市民没有房子,就其而言,生存的权利就受到了威胁,就缺少了保障。记得有位一直为房子拆迁而烦恼的上海市民对修宪充满期待:“如果宪法真的把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我想只要我不愿意,我家的房子再也不能说拆就拆了吧!”可以看出,修宪保护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人心所向,社会所需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同高收入群体相比,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数量要少得多。虽然如此,应当看到的是,这有限的私有财产对大多数人基本生存需求的边际效应来说并不低于高收入群体。比如对于为数不少的收入不高的城市居民来说,其私人住房面积很少,由于他们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需要费很大力气多年储蓄资金才买得起新房,所以这面积很少的住房却是他们基本生计的不可缺少之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圈地、强行拆迁对于相关的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利益损害与打击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列入宪法,将之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地位。这样这无疑会防止其他群体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以各种各样的名义进行剥削,防止将大多数人的基本财产强行充公或变相充公,从而有效地维护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

2、把“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有助于纠正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有助于社会结构的优化。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权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1]这种做法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要求明显地不一致,因而应当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矫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发展权利及其可以预期发展的空间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事关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发展权利及其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事关其发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状况同其发展的前景密切相关。这不仅因为积累财富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因为具体的财富状况是社会成员赖以发展的基本平台。

所以,将保护私有财产列入宪法并予以有效实施,有助于排除大多数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有助于其财富的可预见积累,有助于增强其发展前景的可预期性。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显得更加重要。现在中国的社会收入结构呈金字塔形的,即上小下大,这种社会结构不合理,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认为,应当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形状,即一个以中等收入群体占主导地位的橄榄形的社会结构,而在中等收入人群发展状大过程中,对于其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至关重要,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结构合理优化。

3、“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列入宪法体现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能够保持其自身的尊严。从缔结社会意义上讲,每个个体人的基本贡献是不可缺少的,是平等的。社会也正是由于得益于每个个体的“前提性贡献”,才进而使人类社会具有了自身持有的尊严。于是,个体人也因之具有了相应的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个体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进行保护。而这种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有助于使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独立性、创造性和尊严得到保护,同时宪法的权威也得到了维护和增强。

(二)私有财产不仅是宪法权威得以维护的保障,也是人权构成的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者王人博认为,观察西方历史会发现私有财产制度是公民社会的起源,它构成了人权的基础,私有财产权能够在今天写入中国宪法,其最神奇之处或许就在于——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竭力“走私”的历史。[2]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认为“私”是万恶之源,它使人变得奢侈、贪婪,进而挺而走险。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均贫富’的思想长期主宰着中国人的财富观念。”但真实的社会发展却恰恰颠覆着思想家们的想法。社会事实证明社会越遏制“私”,“私”就会越膨胀,毕竟私欲是人性之自然,是不可能根除的,追求财富并安全地享有财富,这是人欲,也是人权。

1、“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修宪的重大进步,也是“人权”保障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

我认为这次修宪的最大价值之一就是私有财产和人权同时出现,二者联系紧密。宪法学者普遍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在人权范畴内,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和工具。人们如果没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失去维护其生命的正当途径。财产权同样决定着自由权。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出现是一致的。在宪法之下,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我认为“财产权的安全制度的指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保护伞,一旦保护伞破了,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得不到保障。”它与财产的配置是否平等,与穷人、富人占有财产的多少并没有关系。举个例了来说:“农民的土地、乞丐的馒头,如果被别人侵占、被别人夺走,他们的人身就受到威胁;富人的包被别人抢走,他的人身安全同样受到威胁。”不论土地、馒头、钱包的价值在对比中有多么悬殊,不论他们的地位在社会上有多么悬殊,他们被抢走,或者占有的财产对自身的安全指标是一样的。

2、“私有财产”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它也是构成人权的基础

法学界有一种普遍的共识,这种共识源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他说:“人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促使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用一个总的名称呼它们叫做“财产”。[3]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是洛克对财产权作过的最坚定的结论,在后世广为流传。此次中国修宪正是用“财产权”代替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对外界作出解释——这将权利在含义上表达的更加准确。因为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种形态,此外还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保护公私财产权以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这位被海外舆论成为“中国著名的人权学者”就一直在呼吁财产权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这与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完全不同,宪法的规范对公共权力有一种防范性质,财产权排斥的第一对象就是公权力。以往的随便充公罚没也就是老百姓说的“三乱”这些都构成了严重违宪。

(三)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发端

西方的思想史同样经历了对“私有”概念的曲折迂回,西方早期的历史其实也是一个极力“专私”的历史。但时间推迟到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们发现“私”原来是无法控制的,它是人的天性,来自于天然的生存欲望。“既然根除不了,何不设计一套制度让其合理释放?这套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4]王人博教授认为宪政国家的出现就是“私”理性化,把私有财产制度化。

宪政的实质就是“限政”,即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智慧成为西方宪政的发展启蒙思想,也正是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最高原则发展,洛克推导出了有限政府的政治结论。

在人类宪政史上两个最早的宪政文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许多条文都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有关。比如国王非经贵族议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税和募债;非经法律和司法判决国王不得剥夺人民的土地和财产;不得强占民房等。这些在高中阶段的世界史课本书中都能看到,结合这些笔者认为,也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利制度安排,才有了如英国这些西方世界的兴起,也正是缺乏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制度的安排,才构成了中国在近现代走向衰败的原因之一。

1、私有财产权被宪法最高原则化,是推进民主政治前进的动力

笔者认为私有财产权被宪法最高原则化,对民主政治的推进亦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产权和私有的保护意味着个人有了更多的自由意志,有权用自己的财产服务于自己追求的目的,对集体、他人的依赖将大大减少。私产入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包括外国的舆论。有评论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我想:无论如何,宪法中出现了这样的表述,表明中国在宪政道路上往前走了一步,这也是宪法增强活力和生命力的动力所在。

2、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写入宪法,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进一步表现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教授曾说:“政治文明的对立面,应该是政治的不文明,野蛮的政治,我们将保护私权写进宪法,说明中国共产党是反对政治不文明和政治野蛮的,而政治文明更多是一个蓝图。如果我们不清楚政治文明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就不能搞清楚什么东西是切实可行的、行之有效的,什么是必须抛弃或者扬弃的。如果这样将会带来一些思想和认识上的混乱,这个蓝图本身也会受到伤害,而把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正是理顺混乱思绪,勾画蓝图的画笔。他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不限于哪一个群体或哪一个人。只要是合法私有财产一律受保护,私有财产可能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这个财产可能多也可能少,只要是财产,只要是合法的,都会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富人和穷人的平等保护,这样一来,政治文明的蓝图就会很快展现于世人面前。[5]

(四)“八二宪法”修改完善的历史,也是私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历史

国家不能不搞经济建设,国家不能不搞民主法制,不能不让私有制得以存在,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反省历史、痛定思痛后得出的结论。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3040票赞成、3票弃权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八二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都分别对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决策。根据党代会的精神,1993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正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除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二是提高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设和十四大精神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了9条。主要内容有: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加以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删除了有关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等。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设和十五大精神第三次修改“八二宪法”这次修改涉及6条。内容是:“明确写入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十六大精神再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人权”等载入宪法。

修宪与中国人民的命运紧紧相联,反映了我国的沧桑巨变。中国修宪的经验与教训表明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若在无根飘摇状态,就是人民和国家的大不幸;而一部顺应历史潮流、反映了人民愿望的好宪法,无疑会成为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器,而私权的保护正是这一推动器的原生动力。

(五)结束语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变的真理,因为真理总是发展变化的,尤其时间、环境的变化去不断地及时发现真理、完善真理。对于所谓“真理”必须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上升为行动的指南,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而且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根本无法预见100多年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恪守教条,将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无异于削足适履,必然阻碍社会和发展,这已为我国及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证实。

笔者认为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繁荣、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说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社会主义革命往往是建立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中取得成功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以私人利益、私人财富、独立自由和自由竞争为主的动力结构,私有财产的合法化和不可侵犯性是有利于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历史证明发展经济,给予公民一定的私有权利,可以更有效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的缔造者和创造者。我国的性质和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是,要想解放生产力就要给予力量源泉的基础——人民私有的、自由的权利。只有如此,人民才能发挥出主人翁的创造性、积极性,生产力才能解放,才能发展。私有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这与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完全不同,宪法的规范对于公共权利有一种防范性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并恩泽于普天人民大众,这种恩泽于人民大众的好宪法,也一定会得到人民的维护。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为人民所维护的宪法,更何谈宪法权威不能得以维护,不能得以保障。






注 释

[1]魏振瀛:《民法》.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78页。

[2]《人民日报》2004年第17期第一版。

[3]《检察报》2004年第17期第一版。

[4]《参考消息》第四版,2003-3-24。

[5]《求是》.2004—3—20,23页.



参 考 文 献:

一、魏振瀛.《民法》.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二、周叶中主编《宪法》.北大出版社.

三、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人大出版社.

四、《人民日报》2004年第17期,第一版.

五、《南方周未》2004年第12期,第一版,

六、《南方周未》2004年第16期,第4版.

七、《参考消息》第四版,2004—3—24.

八、《求是》.200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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