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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宅基地时不是村民,诉讼时已经是同村村民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7-0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转让问题。根据陈卖家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涉案土地类别是住宅用地,用途是住宅,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项下的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一规定示明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土地管理法并不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本案中,陈卖家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涉案房屋,未违反法律规定;何买家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受让涉案房屋并居住使用,亦未改变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用途;且某村经济社出具证明,证明何买家是其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成员,虽然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何买家不具备某村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现何买家已经取得该身份,何买家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损害集体的公共利益,亦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陈卖家以涉案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不能买卖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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