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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确认股东资格案件需要追加其他隐名股东吗?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
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需要,公司股东的变更对其他隐名股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需要追加。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问题。本案中,赵
某
并非
皓某
公司的登记股东,与郭
某
相同,都是公司的隐名投资人,因此其在未经
皓某
公司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其非
皓某
公司的股东,
皓某
公司股东的变更对于其只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故
本
院
认定无需
追加赵
某
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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