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看情况,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留下多栋宅基地房收租,父亲生前指定二女儿和三女儿管理遗产。四儿子起诉公开租金情况,法院就判决二女儿和三女儿半年公开一次。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李父在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指定李二女、李三儿为广州市海珠区XXXX1、3号和大塘村XXXX5、6号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XX20、22号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遗产管理人,负责收取租金及收益,并按照指定顺序开支。李二女、李三儿系李父的遗产管理人,且在诉讼中表示一直在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故其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指定履行职责。考虑到遗产的数量较多,管理工作比较琐碎,法院酌情确定李二女、李三儿每半年向李四儿公布一次涉案遗产收入开支情况,上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当年9月1日前公布,下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第二年3月1日前公布。如李四儿对公布的收入开支情况不认可,并因此产生纠纷的,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