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果认定是股东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如下面这个案件,装修公司的股东孟某自己出来接的装修工程,后发生争议,法院就认为,首先未签订装修合同,其次工程款是给股东个人的,再次结算也都是跟股东个人,最后即使部分结算单有装修公司盖章,公司仍不是装修合同的主体,股东个人才是。最终认定案件与装修公司无关。
判决书节选:
关于荣某公司的责任。本案中,装修合意是由梁某和孟某达成的,二人也就之后的施工进度以及工程量的变更等进行协商,工程款也均由梁某支付给孟某,即使部分结算是由荣某公司盖章,但双方均确认实际结算人是孟某,故本院确认荣某公司与本案的装饰装修纠纷无关,无需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