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其实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虽然这个罪名听起来比较小众,但这个罪名呢出现的频率很高。根据最高检2021年1-9月份的数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在起诉数量的第四位,仅仅是低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之所以出现这个现象因为这个罪名其实是寄生于着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同时存在的,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的案件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必然增多,另外涉案人呢也是呈年轻化,甚至有好多大学生都已经涉案。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条文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两个构成要件。
首先第一个必须是“明知”。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明知的典型情形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明知怎么理解?这里的“明知”并不见得是明确知道,只要可能知道,就推定是明知,在实践中,公安也不是看嫌疑人自己的说法,而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一般会结合认知情况、既往经历、行为次数与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以及所属地此类犯罪的频率等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