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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决定应当怎样做出?
发布日期:2023-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决定应当怎样做出?

  依据回避的对象不同,回避的审批手续也不同。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是否适用回避的规定,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他们同样适用回避的规定。

  回避的决定应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做出回避的决定。决定做出后,该仲裁员即应退出该案的仲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劝说当事人撤回申请或径行做出驳回申请,作出不准许回避的决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准许回避的决定,还是不准许回避的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4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43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44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45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4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47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48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49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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