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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下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3-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行为是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刘小姐以散布徐先生与其有不正当关系和让徐先生身败名裂等手段相威胁,向徐先生索要分手费,所以可认定该欠条是徐先生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借贷关系,该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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