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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卖卡被刑拘,为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日期:2023-04-20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份,未成年人A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的情况下,将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卖给了B。A的银行卡在2021年6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共计收入37万余元,A从中获利800元。
2021年7月3日,A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5日被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0日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A的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亦是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均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未成年人犯罪犹如附骨之疽,如不及时介入,便极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导、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其成为“希望之花”,这不仅是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李炎朋律师在担任A的辩护人伊始,从A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着手综合分析。认为其作为未成年人在缺乏家庭教育和学校监管的情形下,在辍学后能够积极承担起作为子女的责任打工补贴家用实属难得。且A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希望人民检察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A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2022年3月1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A的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A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的情况下,将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卖给他人对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A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客观上A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处于不平衡阶段,缺乏成年人所有的分析判断能力。加之不好的成长环境使其走向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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