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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发布日期:2023-03-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面试登记表和转正申请表载明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但并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出处:( 2022 )鲁民申 917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面试登记表和转正申请表等文件已经载明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入职时间、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能够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山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确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面试登记表、转正申请表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总结:面试登记表和转正申请表中即使约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在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效力时,必然显著弱于书面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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