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代持需谨慎,千万豪宅终落空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张三、李四与XX市A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XX市XX路XX弄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暂测面积134.88平方米,合同总价暂定172万元,2009年3月14日前张三、李四支付首付款34.4万元,2009年4月14日前通过贷款方式支付1,376,000元,其中首付款32.8万元由王五通过银行卡POS机支付。2010年4月8日,XX市A有限公司将系争房屋交付张三、李四,双方并签署房屋交接书,约定系争房屋实测面积134.48平方米,总房价款1,595,255元已付清。嗣后,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名下。
据张三确认,系争房屋实际系由王五出资购买,只因其女儿李四在XX市求学需要名下有房产,故和孩子父亲的好友即王五协商,在王五购买的系争房屋上挂名,房屋购买的出资费用都是王五负责。后因李四出国留学,不在需要在系争房屋上挂名,故向王五商议,彼此根据XX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最新购房政策,王五不具备在本市买房的资格,故王五通过其公司员工刘强的介绍找到毛小燕代持产权。
2016年10月13日,张三、李四作为出卖人,毛小燕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310万,双方于2017年1月23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嗣后,毛小燕签署《关于房产过户的说明》一份,载明:“兹有位于XX市XX路XX弄XX弄XX公寓一套,原产权所有人为张三,受王五委托,通过闵行区XX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现已正式过户至毛小燕(身份证号:XXXXXXXXXX********)名下。该套房产实际权利人为王五,王五拥有该房产的最终处置权。”嗣后,系争房屋仍由王五进行出租管理。
2019年7月,毛小燕方通过案外人向王五提出不再代持系争房屋产权,并表示可在房屋出售后再谈补偿问题。后双方就房屋增值部分利益如何分配协商未果。2021年8月系争房屋出售价格平稳,均在1080万至1110万之间。
2021年9月7日,王五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与毛小燕之间关于系争房屋的产权代持合同关系;2、毛小燕按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购房出资来源于王五,房屋交付后实际由王五在控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而毛小燕也认可其登记为产权人后并未控制和使用房屋,并且也出具了书面声明确认王五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故结合相关证据和各方陈述,可认定系争房屋由王五所购,并有张三、李四代持。2016年变更代持人为毛小燕。王五与毛小燕的代持合同成立。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王五并不属于限购对象,2011年相关限购政策出台,王五属于限购对象,2015年变更代持人,将系争房屋登记在毛小燕名下,现因王五仍属于限购对象,代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事项,王五要求解除代持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担。本案中,代持合同解除后,系争房屋产权应归毛小燕所有。而王五主张毛小燕按房屋现值赔偿损失,该部分损失实际包含了系争房屋的出资款和增值损失。2015年,代持人由张三、李四变更为毛小燕,毛小燕及王五均应知晓王五属于限购对象,代持产权可能导致其产生相应的损失,故现因王五仍属于限购对象无法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而产生的损失,王五亦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系争房屋最初系由王五出资,且长期由王五控制使用,其对房屋取得和管理维护贡献较大,结合毛小燕代持期间系争房屋及车位的增值情况,酌情认定毛小燕向王五赔偿损失1,000万元。故判决如下:
一、解除王五与毛小燕之间关于XX市XX路XX弄XX弄XX室的产权代持合同关系;
二、毛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王五赔偿损失1000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房产代持是允许的,但法律允许不意味着您所筹划的房产代持行为能受到法律保护,一旦操作不慎,当初筹划的目的将落空,上述案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此外,律师特别提醒,对于规避地方政府限购政策而做房产代持筹划的,也有不少司法判例是认为此类代持行为无效,大家在进行房产代持行为时一定慎重,请专业人士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