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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己方名下房屋由亲属出资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判断
发布日期:2022-11-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2、要求被告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妹。2004年5月12日,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007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证颁发。该房屋自购买之日起至今,均由原告占有、收益和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该房过户给原告,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所有权证均能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属于被告。原告的出资是与被告的债务关系,因被告没有钱所以一直未向原告偿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04年5月12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市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房价585850元。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名下。
庭审中,原告主张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是其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款是原告出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的签字是原告代被告所签,《物业管理公约》、《供用热协议》也是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签署,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相关票据、房屋所有权证、《物业管理公约》、《供用热协议》等原件均由原告保存,物业费、供暖费也是原告缴纳。
被告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实由原告代签,但称是被告授权原告代签,购房款被告认可是原告支付,但称该款为债务,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房款出资,故房屋相关合同、证件由原告保管,房屋的使用、收益也由原告享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尚爱斌之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现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作为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就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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