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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票索赔案进展:11月将在上海开庭,律师提示索赔条件和准备材料
发布日期:2022-11-06    作者:荆华律师

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22年1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3月3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上述公告显示,光大证券信披违规主要内容如下:
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2.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3.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
上交所指出,光大证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诉讼进展事项,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光大证券股票索赔条件
荆律师表示:此前,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可参加索赔。
(1)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
(2)(2)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
(3)(3)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
(4)(4)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其中条件(1)、(4)诉讼时效于2022年7月22日届满,投资者错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不再以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zlflawyer@qq.com邮箱,参加下一批次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投资者需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
律师提示:需要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的具体诉讼材料有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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