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X,男,1978年2月22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XX***弄***号。
委托代理人李萃,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某区。
诉讼记录
原告范XX诉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将以其他诉讼方式另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范XX负担人民币25元。
文尾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洪 伟
人民陪审员 XX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