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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为郫都区强奸罪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2-09-21    作者:吴国强律师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郫都区强奸罪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

【案件简况】
被不起诉人杨*,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街**号附**号,现住**市**区**街**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3月24日被四川省**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本案由**市公安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区人民检察院院移送起诉。
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与被害人何**于2021年通过网络认识............2022年3月*日晚........酒后,杨*欲与何**发生性关系..........何**随即报警,杨*在何**家中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22年3月**日,杨*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了吴律师,吴律师依法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指派吴**律师担任其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核对,现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就量刑提出以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杨*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杨*之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
三、犯罪嫌疑人杨*真诚悔罪,已经支付了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减轻。
四、犯罪嫌疑人杨*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在与受害人恋爱过程中的一时冲动导致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鉴于..............,辩护人请求贵院针对犯罪嫌疑人恋爱过程中一时冲动导致的违法行为考虑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在事前没有预谋,主观上只是酒后的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强。同时,被害人有一定程度的误导,由此也可以确定杨*只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3)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没有殴打或者恐吓的行为,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后在有能力继续侵害的情况下自动停止,更没有采取其他恶劣的暴力手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存在犯罪中止的行为。
(4)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警方人员到来,有能力逃跑而没有逃跑,只是想和警方调查人员说清楚问题,也完全可以说明其主观恶性小和无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有自首的行为。
五.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处于半推半就状态,是在....后才明确反对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行为,至少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导。
六.犯罪嫌疑人现系单身,父母双亡,有*岁女儿归其抚养,如受到刑事处罚会面临被工作单位辞退而有无力抚养其女儿的情况。请求贵院按照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确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认罪伏法,但纵观本案全部事实,犯罪嫌疑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也已经获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犯罪中止和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等情形,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不高,已经受到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以及向受害人做出了经济上的赔偿并取得谅解,已经取得了充分的教训,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处罚。而且本案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通过本案,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吸取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辩护人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贵院依法审查,予以采纳。
辩护人:吴**律师
*年*月*日

【案件处理结果】
**区人民检察院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扣押在案在一部**手机由公安机关发还给杨*。

【案件点评】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嫌疑人有自首和犯罪中止的情节、认罪伏法且积极赔偿,律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嫌疑人获得了不被起诉的处理结果,被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嫌疑人就此案而言就不再有犯罪记录了,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提起公诉与不起诉的决定,有些是属于酌定不起诉。
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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