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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世时将共同房屋过户部分子女是否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发布日期:2022-09-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姜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出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得房款380万元,由姜某杰向我返还卖房款130万元;2.诉讼费由姜某昊、姜某明、姜某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姜某德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2007年1月29日姜某霖去世。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姜某德与徐女士去世后留有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经查询,房屋已经被姜某杰交易给第三人,交易金额为380万元。姜某杰通过与徐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经共有人姜某德同意,也没有支付140万元购房款。徐女士无权处分此房,姜某杰与徐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此房应该返还所有继承人。

法院查明
姜某德与徐女士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姜某霖于2007年1月29日去世,姜某杰系姜某霖独生子。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徐女士名下,于2001年7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时使用了徐女士与姜某德二人的工龄优惠。
2017年6月29日,徐女士与姜某杰就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成交价格为140万元。2018年11月5日,姜某杰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成交价格为380万元。2019年1月18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姜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系徐女士与姜某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优惠,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徐女士与姜某德生前,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姜某杰名下,并非为法律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姜某峰主张徐女士与姜某杰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且没有生效裁决认定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姜某峰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现姜某峰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分割姜某杰出售房屋价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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