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杨某与被告付某、唐某装饰五金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共同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帮助原告获得材料货款。
2014年12月25日,济宁邹城市的秦某(乙方)和被告付某(甲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其(潍坊滨海开发区某工业园一二期建设安装项目)指定供应商,在甲方除其客户指定使用其他品牌产品外,甲方所有相关设计到的装饰建材,辅料及五金在协议期内均采用乙方提供的。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所欠的所有货款必须在年底一次性结清;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由甲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天0.3%计算。合同签订后,2015年1月份两原告依约向两被告供货,被告唐某向两原告出具了《山东潍坊某工程材料结算单、尚未结清明细表》,两被告共欠付两原告材料款147883元,但两被告在2015年年底并未结清货款。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了2万元后,被告付某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显示:“本人付某总计欠秦某、杨某材料款128000元,承诺于2018年10月15日前还清。如未偿还将于欠款人追加利息,利率按欠款日期起每天0.3%计算,直到还清截止。”但两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两原告材料款128000元及违约金(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0.3%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开庭过程中,被告付某同意支付材料款128000元,实现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