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其森,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委托济宁王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原告委托被告代缴税款37211元,并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告转账37211元。由于被告拖欠银行贷款,在款项到账后随即被银行扣划导致被告无力为原告代缴税款,原告遂取消对被告委托,被告于当日返还原告19980元,剩余款项17231元被告一直未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双方经协商,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记载为:“欠条本人孙某,身份证号,于2018年12月5日向张某借款¥18500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元正)承诺该款于2019年4月10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按每日计息0.5%利息。孙某”。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分析认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为原告代缴税款,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原告取消委托,被告仅返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为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款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18500元。至于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双方约定利息为日息0.5%,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利息损失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被告承诺还款期限)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欠款18500元和利息(该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