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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确认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6-21    作者:张世杰律师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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