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平等原则,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外国品牌为驰名商标,表明中国法院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方面,完全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给予平等保护。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一个重要原则,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应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要件之一,应注意的是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十条规定对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条件作出了新规定。驰名商标涉及跨国类因素的,应考量巴黎公约和TRIPS的规定,并将商标显著性作为保护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