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之于水库建设1.1亿元用益物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律师的价值在于律师对客观事物的法律认识高度、法律认识广度、法律认识深度。
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被水库压覆的客观事实面前,政府停?令与发放采矿权证前后矛盾的客观事实面前,举证责任成为压跨采矿权人1.1亿元诉求的唯一一根稻草。
【代理律师】:山西恒至衡律师事务所刘永军、刘璇律师
【关键词】采矿权 征地 拆迁 安置 补偿 水库建设 举证责任
【案情概要】
某金矿公司成立于2010年,因建设山西省兴水战略中35项应急水源工程之一的水库工程,某金矿业公司认为该水库的建设压占了其享有合法采矿权的金矿。2007年某县政府发出关于水库范围的停建令,2012年县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别下发文件,文件明确某金矿被于2010年被省重点工程水库占用,2015年某金矿公司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该矿进行资产评估,经评估,截止2015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值为1.1亿元,于是以水库业主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 某金矿公司向水库业主主张赔偿的依据
1.本案中水库业主是不是赔偿义务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山西省兴水战略中35项应急水源工程之一的水库工程是在政府划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不存在水库业主直接向采矿权人某金矿公司征收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形,所有有关库区用地范围的征收拆迁工作依法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与实际建设用地人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因此基于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产生的纠纷与水库业主应当是没有关系的。
2.某金矿公司将赔偿请求权,修正为补偿请求权,那么从法律上也找不到水库业主具有补偿的义务,本案所涉补偿仅限于政府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府出让或划拨取得国有土地,而在出让或划拨土地之前,政府应当对土地进行依法征收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补偿是政府征收征用相对应的概念,与水库业主建设管理水库没有关系。
3.某金矿公司采矿权合法性审查。采矿权取得是建立在违规许可的基础之上。县人民政府2007年下发通告,该通告明确海拨1134.36米等高线以下水库区域禁止开采各类矿产资源,而某金矿公司登记成立时间为2010年9月6日,在明知禁止采矿的情形下依然申请采矿许可,且获得采矿权多次延期,是明知故犯,其损失根据通告应当自负。
二、 某金矿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证据
1.某金矿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有有效的证据支持?从庭审查明的结果看,该金矿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因被征收占用矿产权的损失的证据是某公评报字(2015)第05024号评估报告书,但是该报告书严重违反资产评估总则,以不存在的不客观假设作为评估依据,严重背离客观实际,比如该报告第20页显示:“本次委托的资产未见购置手续”,第21页显示:“本次评估假设该矿未来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而该矿实际采矿许可生产规模仅1万吨/年,第22页显示:“本次评估对象中部分资产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构建和项目可研报告等资料,有些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根据评估行业规定,资产评估一般需建立在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否则后果不堪,好在评估公司假设的是20万吨/年,如果假设为200万吨/年?2000万吨/年?那评估价值可能是几个亿、几十个亿了,如此评估报告除了可用于违法犯罪的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价值。
2.某金矿公司某公评报字(2015)第05024号评估报告书也进行了否定,该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明确表示该报告书数据不合适(一审庭审笔录),并向法院提交了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某金矿公司应当对自己的家底还是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客观的认识。
3.某金矿公司申请重新鉴后,不能向法院提交满足司法鉴定的有效材料,导致其可能的损失无法认定。某金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公司盖章确认的2009年至2016年的资产负债表,但是,第一,该资产负债表所涉内容严重虚假,从2009年至2016年资产负债表内容数据完全一至,资产总计完全一至,这期间企业不经营活动也会导致总资的变动,如折旧等因素,只要存在经营活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就必然会发生变动。第二,某金矿公司不能提供资产负债表赖以有效的原凭证。第三,某金矿公司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金矿公司采石场投资明细表”合计投入资产与上述资产负债表从内容上、数据上都不相一致,相去甚远且不能提供原始凭证应证其真实性。
4.某金矿公司所谓的采矿权,只是法定期间内的一种权利,不具有现实价值。只有采矿权人为实现其权利,直接投资形成矿山生产能力,满足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才可能实现采矿权利益,否则没有现实价值,事实上该采矿权对应的矿山一直处于自然状态,某金矿公司不能证明存在形成采矿可能的痕迹。
因此说,某公评报字(2015)第05024号评估报告书、某金矿公司盖章确认的2009年至2016年的资产负债表、金矿公司采石场投资明细表能全部是凭空捏造,不具有证据效力。
三、本案的本质在于,水库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在水库建设前,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建设范围内所涉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征收、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的行政职能,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行政诉讼。
【结语与建议】
思路决定出路,当你连方向都走错时,怎么能达到目的地。
这个案子是笔者在一次政府工作会议上偶然捡拾的,当时该一审已公开审理,双方都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庭审效果比较被动,笔者在政府研讨该案专题会上以法律思维改变一个思路分析本案,竟取得了代理权,进而根本上改变了本案的诉讼结果。
律师和法官只说法律事实,至于客观事实那是其他人的事儿。
【案号查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851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