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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2-06-13    作者:杨培栋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电话:***
被申请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工商注册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实际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人:****,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住****。电话:****
请求事项
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4400元
三、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200元
四、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证金13638.84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系被申请人单位会计,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缴纳保证金2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13000元,并且还用申请人已经实际为被申请人垫付的7000元钱抵顶了7000元钱保证金,共计20000元保证金,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让申请人不要再来上班。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18日第三人出具对账单,被申请人应该在直接扣除6658.16元后向申请人实际返还保证金13638.84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依法裁决。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我为申请人代理此案,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原被申请人)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退还保证金
本案主要代理观点;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644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9200元×7月=64400元。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200元。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也未向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也没有缴纳社保,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的依据不合法,理由也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保证金的返还,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13000元和垫付的7000元钱抵顶了7000元钱保证金,共计20000元保证金,首先从被申请人出具的对账单来看,申请人运费欠款合计22120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账务35461.84元,二者互相顶扣之后,被申请人拖欠保证金13346 .84元,再加上对账单没有列入的支出290元,被申请人应该实际返还申请人保证金1363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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