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归赵某娟所有并由赵某娟使用。
事实与理由:赵某娟与赵某君系母子关系,2018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赵某娟借用赵某君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房屋暂登记在赵某君名下,赵某娟实际享有房屋权益。该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赵某娟支付,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娟居住,该房屋现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赵某娟所有。
被告辩称
赵某君辩称:不同意赵某娟的诉讼请求。赵某娟所述情况虽然属实,但该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因结婚需要用房,故我与赵某娟协商由我出资让赵某娟另租房居住,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赵某娟将我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赵某娟与周某丹原系夫妻关系,赵某君系二人之子。
2018年10月9日,赵某娟(甲方)与赵某君(乙方)签订《协议书》,就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一事达成如下约定:1.房款1060000元由甲方支付,甲方应在支付购房款时将该笔款项及时转账至乙方账户中;2.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实际产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由甲方居住使用,乙方不享有任何权益;3.如甲方需要,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期间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4.若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乙方结婚,则该房屋不属于乙方及其配偶的财产。
2018年10月10日,赵某娟通过银行账户向赵某君转账汇款1060000元。
庭审中,赵某娟提交涉案房屋物业管理费发票,证明涉案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经询,赵某君对上述情况均表示认可,但不同意涉案房屋由赵某娟占有使用。
另,赵某娟提交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载明:安置家庭自取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赵某娟称因涉案房屋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赵某娟坚持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坚持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赵某娟的陈述,其借用赵某君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君名下,如赵某娟希望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通过合同之诉要求赵某君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娟在赵某君尚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