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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江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一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赠与被告二的行为无效;2、要求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被告二系二人所生之女。原告与被告一感情一直不和,但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单独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计划出售后更换购买新的房屋,遂委中介公司将上述房屋及车库出售后共获得卖房款2500多万元。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及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未经原告同意二被告擅自将上述两套房屋登记在被告二名下,原告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其赠与行为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婕、赵某露辩称:原告以赠与合同进行诉讼,但本案涉案的两套房屋均系被告二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并非基于赠与取得,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一将房屋的部分售房款赠与被告二系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协商的结果,并非被告一的个人赠与行为,二被告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不存在无效的事由,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亦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另房屋并非原告单独所有,而是其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一于1987年6月2日登记结婚,被告二系二人婚后所生之女。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原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及被告一均认可上述房屋为婚内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上述房屋经出售获得卖房款约2500万元,上述款项在原告名下账户,系原告与被告一的共管账户。2020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共同在银行办理自原告账户向被告二账户转账500万元,同日被告一账户在该行向被告二账户转账13080977元。原告称曾跟被告一去过银行,将钱转给被告一,具体数额不记得了,且不清楚被告一将钱转给被告二的情况。二被告称系原告和被告一在同一天在同一银行办理的上述转账业务,且原告账户绑定手机短信,其对转账情况应明知。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一与案外人周某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总价款1520万元,2021年1月7日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二名下。2021年1月24日被告一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总价款458万元,2021年4月20日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二名下。
被告二提交照片欲证明原告曾到二号房屋去过,原告表示上述两套房屋买前及买后,其均去过,但不清楚房屋都是登记在被告二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以二被告未经其同意恶意串通,擅自将涉案两套房屋登记在被告二名下,上述行为损害原告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两套房屋系被告一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所得,原告与被告一并未直接向被告二赠与上述房屋,而是向其赠与了一号房屋的部分卖房款,原告虽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与被告一共同到银行进行转账,说明其对赠与款项一事系明知,故无法认定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赠与涉案两套房屋无效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