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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对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原告按评估金额给付被告折价款评估金额的50%,涉案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至法院,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归双方各享有50%份额。后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双方共同房产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房屋,被告在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答辩明确表示不要房子,要钱,要求原告给付折价款150万元,但因双方均不理解案中评估鉴定的关键性,导致均未申请就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一审法院仅就双方的所占房屋份额进行了确认,但因双方感情破裂,已经不适宜继续共同占有使用房屋,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女士辩称:这案子跟我没关系,双方的离婚纠纷已经判决了,房屋两人各占50%。我那半我不同意卖,原告那半跟我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的商品房一套于2018年8月31日登记为周先生、张女士共有,共有情况为周先生50%、张女士50%。因感情破裂,2020年9月23日,本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确定北京市怀柔区一号的房屋一套周先生与张女士各享有50%的份额。周先生、张女士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14日,周先生持上述诉称请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至本院,被告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涉诉房屋已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处置完毕,原告表示同意变更案由为共有纠纷。涉诉房屋总价值为205.7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如不能支付房屋折价款,同意由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给付张女士折价款102.8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靳双权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涉诉房屋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已确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现属于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共有纠纷。因双方之间矛盾较深,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涉诉房屋已不宜继续由双方共同占有使用,故对于原告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陈述意见及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涉诉房屋归周先生所有,由周先生按照鉴定机构评估房屋价值的50%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