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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咋分?
发布日期:2022-05-23    作者:万林律师

另一半出轨了,属婚内出现重大过错方,离婚时财产到底该咋分?无过错方是否就可以漫天要价,法院审理时又该咋处理呢? 近日,40岁的赵某因感情纠纷将丈夫陈某一纸诉状告至解放区人民法院,面对被告人陈某在婚内出现重大过错、《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法官将如何判决该案呢?

【基本案情】今年40岁的赵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医生。两人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毕业后,考虑到生活、工作等因素,两人来到赵女士所在的城市——焦作打拼,并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刚开始,两人的婚后生活是甜蜜的。虽然医院的工作辛苦,但他们克服困难坚持了下来,并于2011年生育了大女儿。2015年,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两人决定到北京某医院工作。2018年,因大女儿上学,赵女士选择回到焦作工作,而陈先生继续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间,陈先生每周都会往返于两地看望、照顾女儿及双亲。直到2020年小女儿出生后,赵女士发现夫妻俩的感情出现变化,并持续恶化。她觉得丈夫性情大变,对家庭漠不关心,两人争吵不断。她也因此积郁成疾,体检后查出患有癌症,手术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长期服药巩固治疗。2020年5月,陈先生返回家中期间,赵女士无意间发现其向第三者数次不明转账,累计27万元。不仅如此,转账金备注还写有“爱你媳妇”“1314”“520”等字样。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感情彻底破裂。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等问题,赵女士也曾尝试过沟通,但陈先生始终回避,沟通未果。无奈之下,赵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人离婚;两个女儿由赵女士抚养,陈先生按每月每人5000元向赵女士支付孩子们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陈先生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补偿50万元、支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50万元。对此,陈先生却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强势,控制欲强。多年来,我都生活在她还有岳父、岳母的高压和控制之下,只要没有按照她说的做,我们就会陷入无尽的争吵,我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他觉得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他希望能够抚养两个女儿,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此外,他觉得他每个月都把大部分的钱交给赵女士管理,不应该再支付经济补偿。他也没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支付过错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最终,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准予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1700元直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陈先生支付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价款139.6万余元,并支付赵女士损害赔偿5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结合赵女士、陈先生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陈先生长女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赵女士生活,而次女还小,两个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陈先生的举证,不能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反观陈先生,其未对第三者之间的转款行为及备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从备注信息的内容以及转款中频繁出现“520”“1314”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故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存在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结合陈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应支付给原告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万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赵女士分得70%、陈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处理。“相较于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倾向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像在第1091条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弥补了婚外情中举证难、认证难等问题。”该法官说,“相较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夺,如何帮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才是父母双方应该注意的问题。父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而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及伤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来源:豫法阳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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