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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所签署离婚协议第二项关于婚后共同财产中归女方所有的两套房产部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在顺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为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该两处房产均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有部队分配的一套公寓房。当时原告有房屋居住,故对于婚后共同的房产未主张权利。但是现在部队将要收回公寓房,导致原告无家可归,无处居住,户口无处落户。原告认为当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并且根据现在原告实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分割。故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分割的条款,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双方当时协商一致签署的,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
法院查明
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9日,齐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归男方齐某所有的为男方名下的工资、存款、股票等;归女方所有的为女方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工资、存款和股票等;无债权债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系自愿离婚。齐某提交清退通知照片,称涉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其有住所,所以当时同意涉诉房屋归女方所有,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其所居住房屋为部队所有,因转业原因,部队要收回该房产,其将无家可归。王某对清退通知没有意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齐某与王某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约定。现齐某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第二项关于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经本院审理,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