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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被法院判决一人承担后,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发布日期:2022-04-29    作者:李会民律师

合伙债务被法院判决一人承担后,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董xx,男,汉族,198x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城中社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19xx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
被告:刘x,男,汉族,199x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
被告:孔X,汉族,199x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
原告董xx与被告孔x、刘x、刘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x 、刘x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三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合伙债务款30000元;
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原系合伙关系,每人投资40多万元从房东张xx合伙租房做生意。2018年1月18日案外人李xx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转让费110000元,押金10000元。2018年11月,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刘x、孔x退伙,刘某继续经营。2019年1月18日,李xx与刘x又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后李xx将原告与被告刘x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xx与刘x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决原告返还李xx转让费110000元,押金10000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同时查明董xx与刘x系合伙关系,遭受的损失可另行主张。因原告收取的120000元已经用于合伙支出,几名被告均知情,但就该笔款项的分担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孔x、刘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刘x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合伙属实,本被告愿意出30000元,分期付清。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四人在临泉县瓦店镇合伙经营xxx会所,2018年1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李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会所三楼房间转租李xx,收取转让费110000元,押金10000元。后原、被告四人解除合伙关系,由被告刘x独自经营案涉会所。2019年1月日,被告刘x与李xx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9月7日,李xx将刘x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房屋租任合同,并将董xx列为该案第三人,要求其返还收取的转让费及押金12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统1221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李xx的主张。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强制执行阶段,原告与李xx于2021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偿还李xx7000元,还清为止,至起诉前,原告已经偿还42000元。原告认为案涉120000元系合伙债务,要求三被告分担,但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享人陈述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院(2020)皖1221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外人李xx克胜与被告刘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决原告返还收取的转让费和押金,并认定原告与刘x之间系合伙关系,结合以上事实及本案认定的事实,本院确认案涉款项系原、被告合伙时产生的债务,合伙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
原告可以自共他合伙人追偿的前提是已经实际清偿且清偿超出自己的份额,截至起诉时,原告已经返还李xx42000元,其中30000元系原告应当自行负担的份额,即原告已代三被告清偿了12000元(每人4000元),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原告与李xx已经达成分期清偿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清偿余款78000元,原告应待实际清偿后分别向三被告追偿相应的份额(原告诉请为分别追偿)。被告x、孔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辨、举证和质证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x、刘x、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返还原告董xx4000元;
二、原告履行剩余 78000元款项的清偿义务后,可向三被告追偿分别追偿2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孔x、刘x、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阳律师李会民对本案评析和提醒:合伙债务纠纷案,如果部分合伙人被起诉,尽量申请法院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即是原告在之前的诉讼中未申请追加其他合伙人,导致法院只判其一人承担。如诉讼时未及时追加,则可另外起诉主张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债务。该案判决后四方均为上诉,目前已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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