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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内被告名下房产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后获得东数第二间房;2.请求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夫妻名下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被告隐瞒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双方共有财产,现请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赵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中给了原告很多房产,这个房子就应该是我的。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对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1幢房产未予以分割。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产权证取得时间是2004年,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庭审中,被告表示当时就想将诉争房屋留下给自己,就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中,现在同意分割上述房产,要求分割该房产西边一间,原告亦要求取得该房产西边一间。争议房产为南房两间,西边一间即东数第二间,东边一间即东数第一间。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1幢房产东数第二间由周先生所有;北京市西城区一号1幢房产东数第一间归赵女士所有;上述房屋的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靳双权点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争议房产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现在被告同意分割,法院不持异议。考虑照顾女方权益,故争议房产中东数第二间归原告所有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