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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2-04-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我售卖一号房屋的卖房款625000元;2、被告给付我其购置二号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267269元的一半133634.5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21年1月7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将位于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变卖,并将售房款1250000元转移。双方尚有位于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一套在离婚时未予分割,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鹏辩称,1、一号房屋事实是我父亲以我们俩名义所购置,我出了十几万,我父亲死亡后该房屋就出售了,卖了1250000元,售房款是我母亲代收的,但给我的远超售房款,均已用于公司经营了,这原告均知晓;二号房屋没有买成,房款已退还给我,而且房产是我母亲的。现双方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没有争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孙某勤与周某鹏于200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21日,孙某勤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21年1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
2021年10月18日,孙某勤以离婚时未处理一号房屋的售房款及在招商银行内的存款900000元和二号房屋为由形成本诉。
关于上述争议财产,经查,1、一号房屋系孙某勤、周某鹏于2015年8月所购置,登记在二人名下。2019年4月该房屋被出售,售房款为1250000元。孙某勤提交与周某鹏母亲周母微信记录证明卖房情况,庭审中,双方确认售房款当时给了周母,孙某勤称给她的前提是将另外一套房过户在他们名下,但没有过户,故要求返还。周某鹏称该房款后来周母给了他,且给的钱远超过125万元。后孙某勤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周母等诉至法院,后撤诉。2、二号房屋系周某鹏于2020年1月所购置,但截止至法庭辩论结束时止,该房屋尚未交付。周某鹏称该房屋系周母购买,周母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主张房屋权利。
庭审中,孙某勤称上述财产其在离婚案件中均提及过,但法院未处理。周某鹏主张上述财产均已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完毕。经本院调取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显示未提及上述财产已处理完毕或孙某勤已放弃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系指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关于一号房屋售房款1250000元,因该款项取得时间为2019年4月,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孙某勤提交的与周母的微信记录可知,该款项在孙某勤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已经处分完毕,且孙某勤曾以不当得利纠纷将案外人周母等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后撤诉,故该笔款项非系双方离婚时尚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孙某勤要求分割此笔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所得”应为夫或妻一方劳动所得或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或知识产权的收益或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等。关于二号房屋,因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尚未交付且未取得产权证,现不具备分割条件,且案外人对此主张权利,法院对孙某勤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可待条件具备后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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