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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城市户籍子女可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发布日期:2022-03-28    作者:李可人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宅基地为甲市乙区丙街街道丁村某地块。2010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小女儿小张所有。2013年,张某去世,2019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村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法院认为:


甲市乙区法院认为,小张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二老在去世时,小张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了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继承权力并不存在户籍障碍。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律师建议:
   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并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面积还有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设计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要区分情况说明。如果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则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由此可知,宅基地上若建有房屋,则属于村民所有,相应的可以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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