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答复案
发布日期:2022-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章丘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审批,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立法,在上级答复之前暂缓审批此类项目。2009年7月21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9、10月,该公司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请。2010年12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章丘市只能建设1家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该局已于2009年10月审批了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因此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
【裁判结果】
2011年8月,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章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的环保行政答复。2011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3月作出答复,内容为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立法,在上级答复之前暂缓审批此类项目。在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暂缓审批”程序未进行处理的前提下,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以“2009年10月28日审批了章丘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为由,作出“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
【意义点评】
本案在环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推定适用了“申请在先原则”,指出环保行政许可机关对在先的申请未经处理的情况下,不应对后续的申请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