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李某和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院)共建的五间房屋;2.孙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23日,李某和孙某登记结婚,当时,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老宅院里的房屋破旧不堪。2008年,李某和孙某双方共同修缮,2017年8月拆掉旧房,新建了五间正房。2020年8月7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是孙某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在民政局已经协议登记离婚,孙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产权分给李某50%,民政局只有在确认双方没有其他财产争议的情况才办登记,现在分割采育房屋,因为离婚协议时不涉及遗漏财产,所以请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李某坚持分割采育房屋,那么之前的协议约定的分配,孙某也不同意了,同意从新分割,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李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20年8月7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分割载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院,该院产权双方各占50%。债权债务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12万元债务男方偿还。
现李某主张一号院内五间正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孙某不同意分割,主张一号院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涉案院落房屋不属于离婚协议中遗漏的财产。
另查,一号院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一号院的老宅是由孙某的父母所建,该老宅一直由孙某父母居住。孙某夫妻二人自结婚后,一直没有在此居住过。后因父母去世,按分家协议由孙某继承该房产,此房屋由于长期年久失修,破旧不堪,后由孙某重新翻建。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归李某所有,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孙某所有;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一号院内北房五间系李某和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翻建,系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某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无异议。结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情况,法院依法酌情判决一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和第二间归李某所有,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孙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