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对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原告按评估金额给付被告折价款评估金额的50%,涉案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至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归双方各享有50%份额,各自银行账户内余额归各自所有,一审法院仅就双方的所占房屋份额进行了确认,但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分割房屋价值迫在眉睫。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这案子跟我没关系,双方的离婚纠纷已经判决了,房屋两人各占50%。我那半我不同意卖,原告那半跟我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与齐某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的商品房一套于2018年8月31日登记为齐某、赵某共有,共有情况为齐某50%、赵某50%。因感情破裂,2020年9月23日,本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确定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的房屋一套齐某与赵某各享有50%的份额。齐某、赵某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之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14日,齐某持上述诉称请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至本院,被告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涉诉房屋已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处置完毕,原告表示同意变更案由为共有纠纷。评估房地产总价值为205.72万元。原告表示同意自行承担评估费用,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如不能支付房屋折价款,同意由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归齐某所有,齐某给付赵某折价款102.8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涉诉房屋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已确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现属于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共有纠纷。因双方之间矛盾较深,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涉诉房屋已不宜继续由双方共同占有使用,故对于原告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陈述意见及实际情况,确定涉诉房屋归齐某所有,由齐某按照鉴定机构评估房屋价值的50%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