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5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相恋,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经营饭店并育有一子,饭店在夫妻二人悉心经营下生意红红火火,在有了一定的积蓄后二人在南京市浦口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5年左右,张某发现妻子王某有婚外情,张某遂与王某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张某及双方名下的房屋归张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离婚证。2018年,张某多次催促王某将房屋过户,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遂委托代理本案。
2018年案件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和购房合同,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信用,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X路XXX号X幢X室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案件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我们在遇到对的人固然是幸运的,然而生活又充满了不确定,新鲜感和热情消失得很快。关于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信用,全面履行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