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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怎样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22-01-28    作者:张颖律师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指城镇户籍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上必须有房屋,如果是空宅基地,就不能继承。关于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其权益可以分为三个“权”: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而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的只能是使用权。

二、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父母)的房屋作为遗产可由其作为继承人的子女继承,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也就是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一切权利都将清零。
三、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不仅可以自用,也可出租或出售,但房屋的受让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该集体没有房屋的村民。
四、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后,要注意对房屋维修养护,但要注意如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同意,不可以对房屋推倒翻建。如要更长久地使用房屋,可以选择在父母生前对房屋翻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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