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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中,看到这几个文件要格外注意!
发布日期:2022-01-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情提要】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此后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相比之前发生较多变化,本文基于修订后的法律规范,将2020年之后农村新实施征收拆迁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文件进行整理,供广大农民朋友了解注意。

一、村里拆迁,村务公示栏需留意!
征收拆迁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信息,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拆迁老百姓房屋的,一般不会每家每户进行通知告知,而是直接通知村委会或者村小组。但征收公示、告知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实践中多采用村务公示栏张贴的方式。因此,提时涉及拆迁的村民,需多关注留意村内公示栏信息。同时查看时,如无张贴征收文件,可使用带有时间、地点水印的相机拍摄记录客观情况,如将来发现伪造张贴资料可提供证据证实。

二、见到拟征地告知信息,需留意征地调查确认信息,并提出意见申请听证。
征地实践中,如依法进行征地公示的,会出现《征地启动公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方面,见到此类文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见到《征地启动公告》等预公告后,不能抢栽、抢种、抢建否则不予补偿;留意查看是否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如果内容不明确,为明确自家是否在征地范围,可直接向征地单位及村集体了解具体情况。同时此公告出现后,会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活动,村民需关注自家的土地及房屋等是否调查登记正确,如有误需及时提出更正,并建议保留对自家调查登记的材料。
(2)见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需仔细查看是否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等内容,了解上述信息后,可以知道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信息,如对征收补偿安置内容有异议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途径依法在公告时一并告知。
另外,提时大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相较于《征地预公告》出现时间略晚些,但基本二者是先后出现的,建议连续关注。
另一方面,该类征地文件出现,意味着,此时征地尚未经正式批准,仅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拟征地阶段,因此,此时不具有征收的强制性,如果在此时,未经达成一致便发生强制征收的行为,则往往不具有合法性,需保留相关证据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同时,在此阶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征收部门会找村民协谈补偿安置事宜,对此,可以正常协谈,了解对自家的补偿安置情况,如果认为合适的可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必须自己持有一份协议,以保障补偿安置权益的落实;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此时亦不能强制征收。

三、征地批准后,此前未达成协议的,警惕收到《征地补偿决定》。
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拟征地阶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与拟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报批时应当如实说明。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能会对未达成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具体文件名称可能未《征地补偿决定书》等。
如收到该文件,需要特别关注,因此时征地已获得批准,故征地也具有了法定强制性,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过期未提起救济程序的,征收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四、征地批准后,依法应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逐项落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同样还是关注公示栏信息,见到征收土地公告的,一般会载明征地批准信息,也会包含行政复议的权利告知,已签订协议的可积极关注补偿安置事项的落实,未签订协议的对征地批准及公告有异议的,需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京平律师整理的2020年之后农村新实施征地拆迁中,主要的法定征收文件。被征地村民见到相应信息后分别应对,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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