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们对超前消费的需求日渐旺盛,超前消费的支撑——信用卡,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但有一句话说的好——刷信用卡一时爽,还钱火葬场!很多人对自己的还款能力预估不足,出现了信用卡逾期的情况。那么信用卡逾期有什么样的后果呢?首先,逾期不还信用卡,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肯定是少不了的,紧接着就是个人征信被纳入黑名单,接踵而来的就是一系列的催收短信、催收电话等,经过催收后还是不还,那么银行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判决作出后,持卡人依旧不履行义务,就会被强制执行,如果执行不到欠款,那么持卡人就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生活中就不能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其次,如果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先来看几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17)吉0523刑初190号案情简介2014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申办信用卡并开通使用,截止到2016年7月12日,该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125875.69元未还,上述欠款经发卡银行2016年8月2日、同年10月9日两次函告催收、又多次电话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期间,刘某更换手机号码,未通知开卡行。2017年6月3日,刘某偿还了信用卡欠款4000元。2017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对刘某立案侦查,2017年8月29日,刘某家属代为偿还逾期本息共计人民币178100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系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于刘某案发前还款4000元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刘某信用卡诈骗数额为121875.69元。对于刘某在案发前一直与上级银行协商还款,以及自己在辉南县法院有到期债权,具备还款能力的辩解,因刘某在银行多次催款后,公安机关立案前,仍非法占有资金12万余元,拒绝归还,证明其没有真实还款的意思,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家属偿还了信用卡欠款,且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系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21)渝0153民初5557号
案情简介
唐某于2020年3月2日向重庆某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重庆某支行向其发放卡号为XXX江渝信用卡一张,唐某激活后使用该卡消费,并从2020年9月8日开始逾期,根据原告提供的账户详情及交易明细显示,截至2021年9月18日,被告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753.31元,利息996.42元,违约金338.2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重庆某支行与唐某签订申请表以及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重庆某支行、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重庆某支行依约向唐某发放了信用卡,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唐某至今未还款,构成违约,依约应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唐某尚欠原告本金3753.31元,截至2021年9月18日的利息996.42元,本息共计4749.73元,应当向原告偿还。关于费用,原告陈述其主张的费用338.2元就是领用合约中约定的违约金,因领用合约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且有历史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8.2元。
律师说法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信用卡逾期不还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出现信用卡逾期,一定要及时处理,千万不要拒接银行的电话,更不要随意更换电话号码还不告知银行。信用卡逾期要和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是否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分期还款,然后按照约定将欠款还清。此外,要看准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是否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如果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提出合法合理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