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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22-01-06    作者:张颖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实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但对于“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提供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情况,当事人如果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陶晶提交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张亮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陶晶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之女由陶晶直接抚养,张亮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因张亮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陶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节、被告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陶晶在抚育子女方面确负担了较多的义务,主张要求张亮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全职在家有风险 放弃工作需谨慎 
    在部分婚姻中,已婚妇女在家中身兼清洁工、厨师、心理咨询师等数职,对于她们为家庭作出的巨大贡献,法律不能视而不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家务补偿的诉求需要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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