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十六)
发布日期:2022-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