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资本圈衍生出一类公司,专门做影片份额溢价经营,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的方式,即所谓“影片溢价”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该影片。然而上映后票房惨不忍睹,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那么这些影片溢价经营者是否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案件回顾:(案例来源于网络)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利用电影版权投资实施的特大合同诈骗案,260多名投资人被骗金额超4500万元。一时间,“20亿电影投资骗局”的报道争相挤上各大媒体版面。
从新闻报道来看,3名犯罪嫌疑人在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出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而后,该3人又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的方式,即利用所谓“影片溢价”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购买所谓的“收益份额”。然而电影上映后,票房仅有6000多万元,与投资时所说的20亿元相去甚远。后投资人报案,警方侦查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分析:
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人错愕,尤其给影片份额溢价经营者以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首先,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具体到该案中,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将收取的4500余万元投资款中的1000余万元用于购买电影份额,其余款项均用于佣金提成和个人挥霍,然而犯罪嫌疑人与电影出品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其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该电影的票房收益权。就此而言,3名犯罪嫌疑人难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嫌。
其次,诈骗行为应当是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键之所在,诈骗方式既可以是虚构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具体到该案当中,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吸纳投资人的过程中,利用投资人对电影行业及合同法律的无知,以与电影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作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导致投资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投资收益份额。
概言之,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产生的,但诈骗行为既可以发生于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新闻报道初步来看,39名犯罪嫌疑人确有合同诈骗之嫌。
遭遇此类骗局保存以下证据维权追回:
1:投资打款的转账记录;
2:与电影公司客服或经理的聊天记录;
3:相关的认购合同。投资电影一般还有相应的合同,这时候合同就是维权中很重要的一个证据!
温馨提示:
警惕大家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项目不要盲目参与,一旦公司承诺给你高收益,低风险就要高度警惕了!影视投资也要认准出品方的公司营业资质,打款的账户以及所签署的合同,如果已经被骗了也不要慌张,冷静下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寻求法律帮助,早日做出正确选择,早日追回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