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周先生相识于2015年,一年多的恋爱时光后两人谈婚论嫁,为筹备结婚准备购置婚房。为了享受首套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双方商量决定以周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婚房,同时私下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这套房屋属两人共有,双方各享50%的产权份额。协议签订前后,李女士及其家人分次将婚房首付的二分之一转至原房东及周先生的账户,同时从贷款开始的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李女士的母亲也按期给周先生汇款,金额为每月还贷额的一半。
本以为两人可以顺利结婚,不料购房不久两人便感情破裂。分手后,因两家曾经讨论将共同购置的婚房挂牌出售,李女士一家还继续支付房贷,但周先生一直拖延,甚至于2019年1月开始擅自将原本的婚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得知这个消息后,李女士一家便停止向周先生转账支付房贷,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共同购置的房屋享有50%产权,并表示愿意补足2019年1月之后的房贷,同时愿意继续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共同偿还房贷。
周先生对于诉请一口否定。周先生辩称,这处婚房是自己单独购买,并以自己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需办理物权登记,曾经签订的《协议书》仅能产生对内的债务效力不能产生对外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房屋的购置及维护过程中,李女士一家所付金额仅占所有购房款项的30%左右,远未达50%,自己还花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李女士依据《协议书》主张对房屋享有50%的产权无法律依据,双方之间仅是债务纠纷,李女士不应享有产权。
由于房屋上还有抵押借款尚未还清,法院依法追加了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银行表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若要重新确认产权,应先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某某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确认。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周先生一人名下,但应属李女士与周先生共同共有,双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各享有50%产权份额。李女士同意按照50%的产权比例与周先生共同偿还贷款,本院予以照准,日后的还贷由二人各半承担。根据抵押优先原则,当全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涤除抵押后,两人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周先生应于涤除房屋银行抵押后十日内配合李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需谨慎,双方若最终没有结婚则对于房屋产权如何分割容易产生纠纷,无论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抑或两人共同名下,双方最好对于出资比例、产权份额、款项支付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此日后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所依据。并且在整个购房流程中,支付首付、贷款或其他购房款项时均应留存支付凭证或收据以便日后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