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判断是否有误工费的产生是依据被侵权人是否因受伤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并不是依据被侵权人有无固定收入来判断侵权人是否赔偿误工费。相关法律均规定了只要侵害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劳动能力便一定会有所丧失,应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所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了明文规定,将误工费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进行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但是有的受害人可能距侵权行为发生前几年都没有工作,其“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规定了“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4年第3期)》回答,受害人为家庭主妇的,其虽然没有正常的劳动收入,但对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所以,家庭主妇受到人身损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会受到影响,也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无业人员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可以根据该人员自身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和就业机会等综合因素,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其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可以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家庭主妇误工费的计算,则可以参考家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