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事项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14号离婚事件相关材料,请求确定所附材料结婚证上照片是否为岳某某本人,如不是其本人,请求确认照片上的人是何人及其现住所地。
(二)办理情况
台方此次请求协助调查取证与之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台方送达此案文书回复情况密切相关。2014年8月10日,四川高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送达文书请求,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14号离婚事件司法文书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岳某某。在协助文书送达过程中,岳某某称其从未与台湾地区的任何人结婚,并拒绝签收相关司法文书。四川高院遂将上述送达情况及时回复台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高院转送的台方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材料后,经研究,决定先从台方所附公证书入手,承办法官先赴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原四川省公证处)调取了涉案当事人结婚公证书档案,包括结婚证复印件、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后前往四川省民政厅调取了涉案当事人结婚登记原始档案,调取涉案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岳某某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尔后,承办法官驱车200多公里到岳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局调取了其户籍证明、该局签发的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本地找到岳某某本人,就台方所提出的调查内容及涉及的相关问题对岳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取得了岳某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并征得岳某某同意在现场拍摄岳某某照片一张。
承办法官从岳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局调取的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与台方请求调查书中所附结婚公证书上照片(亦即四川省民政厅留存的结婚证照片)进行比对识别发现,两照片上的女士为不同的人,即涉案结婚证上照片女方不是岳某某本人,对岳某某的询问内容及本人现照亦可印证此点。至于台方所附材料中照片上的女方为何人,因信息有限协助法院无法进一步核实。四川高院将协助法院取得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送交最高人民法院,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及时对台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