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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应该知道的时间问题
发布日期:2021-1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许多人对补偿协议不满意,于是会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然而这些维权方式都是具有时间期限的,一旦错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下面是京平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相关程序的时间问题。


    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等信息等申请信息公开。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可以对“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用地预审文件等申请信息公开。
    如果被征收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相关部门置之不理或是延期答复,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很多被征收人可能认为,只要自己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了,那么就一定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本身相关部门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但事实上,复议决定中的结果未必就是被征收人所想的那样,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复议结果往往会令人失望。此时,建议被征收人一定不要放弃,因为我们还有诉讼维权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和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于违法行为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是自被征收人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去维权,不要因为自己的错误维权导致案件错失最佳维权时机。如果有征地拆迁的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京平律师希望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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