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公司裁员工的现象随处可见的,理由也是各种各样,身为劳动者的我们,在一家公司辛苦劳动那么多年,最后换来的却是被辞退。所以多了解一些有关劳动者严重违法规章制度,如果员工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我们应该做的,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般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
一、员工被无故辞退后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例如上班期间一直在偷懒,能力不符合企业的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例如迟到早退的,无故旷工多次的,对于上级颁发的任务不按时完成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把公司的资料泄露给其他人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劳动者同时跟两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存在这商业机密的泄露跟欺骗的现象,用人单位有权开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犯以上这些条例,而被公司开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员工被无故辞退,是否能到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满6个月到一年:按一年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