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强诉称:
原告与被告李某霞系兄妹关系,二被告系母女关系。1983年原告福利分房分得位于顺义区楼房一套。因被告李某霞系农村户口且没有房屋居住,原告于1988年将该房屋允许其妹妹李某霞临时居住。2006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返还房屋,被告不予理睬。2008年7月、2009年8月、2013年9月,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房屋,被告用各种借口搪塞至今未给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李某强所有;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霞、李母共同辩称:
涉诉房屋是1993年上半年原告李某强的妻子王某带着我到房管局办理承租手续,以李母的名义承租房屋,之后我和我母亲李某霞搬到涉诉房屋居住,在1993年12月份顺义区房改将出租的房屋优惠出售给个人,我在1993年12月份购买涉诉房屋,买完后涉诉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和我母亲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现在面临拆迁已经注销登记,所以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1993年12月24日,顺义县房地产管理局(卖方)与李母(买方)签订优惠出售直管现住(旧)楼房协议书,约定顺义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坐落于顺义县一号房屋优惠出售给李母,李母购房后,享有合法所有权。当日,相关单位向李母出具房产买卖手续费收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据等票据。优惠购买直管(单位)公有楼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人姓名:李母,一次性付款优惠20%后价款6278.09元。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由李母全款出资购买。李母称涉诉房屋从1993年过户至其名下未变更,现涉诉房屋面临拆迁,房本已经上交。
李某强主张涉诉房屋是其1983年向房管局要的,1993年其同意涉诉房屋由李某霞居住,至2006年才知道涉诉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就其主张,李某强提交2017年12月李某2与李母谈话录音予以证明。李母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李某强整理的录音文字稿不全面、有遗漏。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由李母全款出资购买,曾过户登记至李母名下,现李某强主张涉诉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确权请求,法院不予支持。